7.2 系统参数与计算


7.2.1 悬吊管和横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规程第5.2.2、5.2.3条进行,其中水力坡度采用管道的敷设坡度。
7.2.2 悬吊管和横管的充满度不宜大于0.8,排出管可按满流计算。
7.2.3 悬吊管和其他横管的最小敷设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塑料管应为0.005;
    2 金属管应为0.01。

7.2.4 悬吊管和横管的流速应大于0.75m/s。
7.2.5 立管的最大泄流量应根据排水立管的附壁膜流公式计算,过水断面应取立管断面的1/4~1/3,重力流系统雨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可按表7.2.5的规定确定。

表7.2.5 重力流系统雨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
表7.2.5 重力流系统雨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

 

7.2.6 重力流雨水系统的最小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下游管的管径不得小于上游管的管径;
    2 阳台雨水立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50。

条文说明

7.2 系统参数与计算
7.2.5 表中的数据引自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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